無權代理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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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種類

無權代理的種類:第一種,行為人本身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的身份與他人成立民事法律關係;第二種,行為人本身有代理權,但是在與他人訂立民事法律關係時超越代理的權限;第三種,行為人之前有代理權,代理期限終止後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與他人成立民事法律關係。無權代理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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