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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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

在試用期的公務員可以辭職,由單位政工幹部到組織招考的人事部門錄用流動科辦理辭職手續。公務員在試用期辭職是指申請取消錄用資格,因有檔案記錄,故取消錄用資格後較難重考公務員,且不同省份有一些重考的限制。

一、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定。取消錄用後,個人檔案裏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覆等有關材料,假如日後又考上了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為重要參考。

二、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1、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三、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後,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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