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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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的後果是什麼

員工“自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明確了勞動者“辭職”的具體方式。即合同期內需要提前三十日並以書面形式提出;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即可。可見,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用人單位是員工辭職的法定程序。如果違反了這一法律規定,即為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自離”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員工“自離”應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前所述,員工“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的範圍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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