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就離家出走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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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就離家出走的後果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的行為可在離婚法庭上被引用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離家出走的時間長達兩年以上,且另一方無法聯繫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給離家出走一方,無論離家出走方是否看到,都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如果離家出走一方不出庭,也不應訴,法院會作缺席審判。沒離婚就離家出走屬於婚內不負責任的行為,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矛盾,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了就訴訟調解,離家出走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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