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職工最高補償是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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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職工最高補償是幾個月

單位辭退職工的最高補償是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職工和用人單位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單位的最高賠償最高是12個月的工資。但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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