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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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攜帶的證據有哪些

起訴離婚應攜帶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

8、雙方經濟狀況。

9、住房的證據材料。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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