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供述的證據種類屬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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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的證據種類屬於什麼

同案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屬於什麼證據在理論結合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這類共犯口供屬於後審案件的“證人證言”,認為該同案犯供述是經過調查屬實的,其真實性建立在較牢靠的基礎上,且該被告人與後案審理的共犯人在利害關係上已牽扯不大,實際上已成為後審者犯罪事實的知情者,其訴訟地位因而發生變化,成為另案訴訟的證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將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為“被告人供述”這一證據種類更為合適。一方面,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是與該國司法制度的設置密不可分的,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傳聞證據、交叉詢問等證據規則的確立為前提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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