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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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種類

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採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民訴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複製等。

3、對證據進行鑑定或勘驗。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採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

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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