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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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

2、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客觀要件: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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