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如何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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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如何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按以下兩段進行計算:

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為十二個月工資。其他情況下,沒有最高限制;

2、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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