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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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產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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