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關於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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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關於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

憲法沒有關於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關於埋藏物有以下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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