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明朝訴訟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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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明朝訴訟制度的特點

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告狀必須本人親自出面,這是指80歲以下,10歲以上健康男子,即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其餘老幼廢疾婦女則須由壯丁家屬代告。書狀格式:告狀一般要求有書狀,衙門設有代書人,若是口告,可以由衙門代書人當場寫狀。但是大部分狀紙還是由專門的訴師寫成。嚴禁誣告:《明律》嚴懲誣告。誣告人要按所誣罪情的二至三等定罪,若果誣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詞訟的陳告與接收:《大明律》規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原則上,民户百姓的詞狀應遞交在基層的府州縣衙門,軍人的狀詞應先在百户所呈交,並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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