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制度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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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制度有什麼特徵

有下列特點:

1、訴訟離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2、只能由婚姻當事人親自提起;

3、爭議的解決結果不是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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