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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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有以下三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但雙方好合好散,辦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順利。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勞動者不能提前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損失。勞動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錯誤是把“書面通知”混淆成“辭職申請“。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依法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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