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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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轉正之後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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