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賦税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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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税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
2、土著户(當地人)和客居户(外來户)均編入現居州縣户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墾田面積和户等高下攤分税額。
3、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税限6月納清,秋税限11月納清。
4、兩税依户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税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數為準,平均攤派。
5、租庸調和雜徭、雜税悉省,但丁額不廢。
6、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