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兩税法的實行有什麼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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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兩税法的實行有什麼歷史意義

1、兩税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税統一為户税和地税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徵税名目,又可使賦税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2、兩税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這就擴大了税源,此外客户納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

3、把原來按丁徵税轉入按貧富徵税,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其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税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有積極作用。

總之,兩税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税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税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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