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走失多久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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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走失多久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配偶無論走失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對於配偶失蹤,另一方可以自配偶失蹤滿二年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民法院宣告配偶失蹤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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