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不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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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不立案怎麼辦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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