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型裁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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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型裁員的條件

經濟裁員的條件包括: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

一般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資金難以回籠、生產資金週轉困難等。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4、其他因為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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