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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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包含:
(一)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二)夫妻自願離婚時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四)利用掛靠單位隱匿財產或投資;
(五)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財產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六)提供財產不全面、不真實;
(七)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八)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隱匿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