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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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衞有何不同

緊急避險不是正當防衞,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向的區別:

首先,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衞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衞。

其次,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衞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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