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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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的來源不同
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
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衞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4、實施對象不同
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