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公務員紀律的分類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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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公務員紀律的分類與內容

公務員法規定了16項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法律規定的這16項紀律分別是: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6、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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