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立法權限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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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立法權限的劃分

1、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訂特別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3、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立法權限即國務院以及所屬部門:國務院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根據人大及常委會特別授權定法,撤銷地方行政機關定的法律;

4、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立法權限: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可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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