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房產合同後不想買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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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房產合同後不想買了如何處理

簽了房產合同後不想買了屬於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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