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應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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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應如何補償

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補償是:當事人應在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關於補償收養人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的問題。

1、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但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3、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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