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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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

對於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主要討論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哺乳期的孩子以隨母親共同生活為基本的原則。那麼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應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共同生活。

第二,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的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是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或是雙方協商一致,並且隨父親生活,對子女沒有不利的影響,或是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隨男方共同生活。

第三,與此同時不撫養孩子,一方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當然也具有法定的探視權,雙方可就哺乳期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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