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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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而出資是要求將相關土地的權屬變更登記到公司名下才算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由於劃撥土地的特殊屬性,很難將其直接變更到目標公司名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用於劃撥用途,不能直接用於出資。出資人欲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應由國家收回直接作價出資或者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才能辦理出資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可見,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往往存在出資瑕疵,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合理期限內補正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如果無法補正的,將會被認定為出資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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