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贖刑制度始於什麼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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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贖刑制度始於什麼朝代

指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財折抵原定刑罰。現存《尚書·呂刑》所載"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對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為贖刑。贖刑從此開始制度化 。其具體規定是:"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閲實其罪。劓闢疑赦,其罰惟倍,閲實其罪。剕闢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閲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閲實其罪。"鍰是當時銅的貨幣單位,一鍰為六兩。按照上述規定,凡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別繳納一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一千鍰銅以贖免應處肉刑與死刑。可見,西周贖刑制度已相當系統。這是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發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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