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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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該如何操作

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處罰有異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的行政管轄機關申請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原行政行為處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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