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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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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