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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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後,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在複議和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所謂複議和起訴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就是指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能因被處罰人向複議機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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