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同居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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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義同居怎麼界定

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界定: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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