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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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拆遷公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1)拆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代表人身份證件,被拆遷人的身份證件和户籍證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託書或其他代管、代理權資格證明:

(2)拆遷單位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方案等;

(3)被拆遷人應提供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4)房屋拆遷協議文本(公證處可以代當事人草擬);

(5)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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