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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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主要需要提交五個方面的相關證據:
第一個大的方面是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據;
主要有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本以及身份證。
另外還有非法同居的一方或雙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如未補辦又堅持起訴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原告應提供相關的説明。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第二、是要提交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相關證據;
第三、是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第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第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