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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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方式有哪些

交警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兩種方式:

1、直接送達,即由當事各方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後交與當事人;

2、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在七日內通過郵局郵寄送達,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複核,複核內容寫清複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是否簽字,對以後事故損害索賠都不會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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