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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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符合變更條件持相關材料到房產局辦理變更手續即可。

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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