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西方司法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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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西方司法獨立原則

作為一項政治思想原則,司法獨立原則起源於三權分立學説,是三權分立的派生物。三權分立學説的產生,已經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所謂三權分立,就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個部分,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和行使,這三個機關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相制衡。它明確規定司法權屬於法院,規定司法機關是獨立的機關,並同時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的保障者。日本憲法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約束。德國憲法規定,設立聯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審判權,並按照司法獨立原則進一步規定,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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