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售樓人員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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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售樓人員的承諾

開發商與售樓人員的法律關係無非有兩種:一是勞動關係,開發商屬於用人單位,售樓人員屬於勞動者;二是委託代理關係,開發商委託售樓人員進行房屋銷售。

無論上述哪種法律關係,售樓人員的售樓行為其實質都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因為最終是由開發商和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要由開發商享有承擔。

從這個意義上,售樓人員的承諾在一定範圍內可以看做是開發商的承諾,開發商應當對該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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