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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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否有冷靜期

離婚有冷靜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民法典進行分組審議,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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