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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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30天,即雙方到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時,需要等待30天,期滿後雙方應當在30日內再次到離婚登記處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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