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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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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