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權利是哪種權利複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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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權利是經濟自由權與社會權的複合。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係,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一般而言,國家對於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具有三層義務:
一是尊重的義務,即不採取行動加以干涉的消極義務;
二是保障的義務,即保護公民免受第三方行為侵害的義務;
三是實現的義務,即採取積極措施為公民提供某些服務及給予某種便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