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併時債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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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合併時債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在公司合併時債權人享有申報債權的權利,並就該債權與合併的公司達成債務履行協議。在債權人與合併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併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併行為,使合併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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