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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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續

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續是:

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

2、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上述材料,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

3、改名字的審核結果完成後,派出所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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