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前債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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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婚前債務的規定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

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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