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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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是:

1、無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後仍然沒有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這四種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無效的婚姻不是事實婚姻,雖然他們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可能還哺育了子女。

無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銷的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而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2、事實婚姻

是指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對待,而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具備結婚實質要件而在訴訟離婚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對待,而不是事實婚姻。

也就是説,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男女,雖然具備結婚的一切實質要件而不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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