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唐代詳細的地方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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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唐代詳細的地方官職

唐代前期,採用州、縣二級制。唐代中期出現府、道。唐玄宗開元28年,全國有府州328個,縣1573個。

州長官為刺史,下有上佐、判司和錄事參軍。

上佐為長史、司馬,沒具體職事,輔佐刺史。

判司為司功、司倉、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參軍,與尚書省六部對應。

錄事參軍負責監察舉劾本州六曹官吏,相當於朝廷御史台與尚書左右丞的職責。

縣長官為縣令,下設縣丞、主薄和縣尉。縣丞為縣令副手,相當於州上佐。縣尉為負責管轄諸曹吏員、追捕盜賊,相當於州判司。主薄為負責勾檢稽失,監察官吏,相當於州錄事參軍。

府:京都和曾作為陪都的州為顯示其地位重要而稱為府。

道:唐代前期是一種監察區。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採訪使巡視,監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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